(2017)苏0923民初4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崔翠芳与许学红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翠芳,许学红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4649号原告:崔翠芳,女,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被告:许学红,男,汉族,居民,阜宁县陈良镇丰民村。原告崔翠芳与被告许学红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崔翠芳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翠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原告崔翠芳负担。审判员 赵永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子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