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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民初4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崔翠芳与许学红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翠芳,许学红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4649号原告:崔翠芳,女,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被告:许学红,男,汉族,居民,阜宁县陈良镇丰民村。原告崔翠芳与被告许学红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崔翠芳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翠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原告崔翠芳负担。审判员  赵永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子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