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民初3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谢安、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谢安,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田家庵支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3545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3441320XA。负责人:钱红,总经理。被告:谢安,男,199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被告: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755513533W。法定代表人:戚建,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田家庵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陈洞北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850224772Q。负责人:王天竹,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被告谢安、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田家庵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844元,减半收取为422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 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韦亚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