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1民初5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陕西省建筑基础工程公司与被告陕西巨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巨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雷建荣、被告陕西融和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5983号原告陕西省建筑基础工程公司与被告陕西巨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雷建荣、被告陕西融和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2016)陕0821民初5983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中存在笔误,现裁定如下:(2016)陕0821民初598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九页第5、6行中“现原告请求从工程投入使用后的2014年3月2日起计算该欠付款项的利息”应更正为“现原告请求从工程投入使用后的2014年3月20日起计算该欠付款项的利息”。审判员  王改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毛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