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3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曾宪宾、欧阳建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宪宾,欧阳建明,刘富平,江西鑫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3民初1013号申请人:曾宪宾,男。被申请人:欧阳建明,男。被申请人:刘富平,男。被申请人:江西鑫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良山镇。法定代表人:陈三牙,总经理。申请人曾宪宾与被申请人欧阳建明、刘富平、江西鑫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曾宪宾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欧阳建明、刘富平、江西鑫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银行定期存款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欧阳建明、刘富平、江西鑫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曾宪宾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徐 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胡正民书 记 员 胡秀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