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12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山东鸿嘉置业有限公司、陈进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鸿嘉置业有限公司,陈进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12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山东鸿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果里镇黄山路399号。组织机构代码:726696705。法定代表人:蒋志英,董事长。被执行人:陈进山,男,汉族,1979年6月6日出生,现住北京市通州区。山东鸿嘉置业有限公司与陈进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鲁0321民初32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陈进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鸿嘉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321民初325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宗智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