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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22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万忠生、王万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忠生,王万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22执84号申请执行人:万忠生,男,195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被执行人:王万发,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忠生与被执行人王万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622刑初1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万发应偿还借款本息9331.16元及受理费50元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万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万发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将财产查询的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赣0622刑初1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晒样审 判 员  马俊峰人民陪审员  熊建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雅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