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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执7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梁春平、温彩红、刘慧清、刘纪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梁春平,温彩红,刘慧清,刘纪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1执7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负责人任轩,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梁春平,男,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温彩红,女,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系梁春平之妻。被执行人刘慧清,女,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纪康,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梁春平、温彩红、刘慧清、刘纪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纪康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纪康银行存款6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治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柴朝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