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5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雪炘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5刑初206号公诉机关连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雪炘,男,1982年11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连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连城县。因本案于2014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连检诉刑诉〔2017〕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雪炘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寿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雪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9日、10月30日、11月1日,被告人黄雪炘伙同上杭的“矮子”等人,用扑克牌以赌“三公”的方式在连城县庙前镇芷红村路边亭、芷民村郭坑的路亭和芷红村名为“风竹亭”的路亭开庄赌博,被告人黄雪炘负责选择赌博地点及提供桌子、凳子供赌场使用,上杭的“矮子”负责提供扑克牌。被告人黄雪炘及“矮子”等人按赌资收取10%的抽头。被告人黄雪炘共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另查明,2013年11月1日中午12时许,连城县公安局民警对连城县庙前镇芷红村“风竹亭”内的赌场进行冲击,被告人黄雪炘趁乱逃走。连城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赌资人民币13850元、黄色圆桌一张、塑料盒装扑克牌三副、蓝色塑料凳十三条,并予以扣押。2014年8月20日,被告人黄雪炘主动到连城县公安局庙前派出所投案。2014年8月21日,被告人黄雪炘向连城县公安局退出上述违法所得。上述事实,被告人黄雪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连城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清单、到案经过、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证人黄某1、江某1、阙某1、叶某、黄某2、李某1、陈某、阙某2、黄某3、张开荣、梁某、黄某4、谢某、黄某5、李某2、江某2、黄某6、邱某、罗某1、黄某7、黄某8的证言;被告人黄雪炘的供述和辩解;连城县公安局制作的江某1、叶某、李某1、黄某3、张开荣、黄某4、黄某5、李某2、江某2等人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雪炘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黄雪炘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决定对被告人黄雪炘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雪炘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黄雪炘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雪炘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被告人黄雪炘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赌资人民币一万三千八百五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公安机关扣押的黄色圆桌一张、塑料盒装扑克牌三副、蓝色塑料凳十三条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桂聪人民陪审员 罗小洪人民陪审员 郑永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巫 健代理书记员 罗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