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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6民初1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行与董忠太、杨俊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行,董忠太,杨俊叶,董保栋,杨柳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6民初189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行,住所地涉县涉城镇振兴路324号。法定代表人:杜志强,该行行长。被告:董忠太,男。被告:杨俊叶,女。被告:董保栋,男。被告:杨柳春,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行与被告董忠太、杨俊叶、董保栋、杨柳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行、杨俊叶、董保栋、杨柳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行、杨俊叶、董保栋、杨柳春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素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荣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