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3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齐帅与刘君发、鞠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帅,刘君发,鞠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3682号申请执行人:齐帅,男,198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刘君发,男,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鞠艳丽,女,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同刘君发。申请执行人齐帅与被执行人刘君发、鞠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2016)辽0281民初19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齐帅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君发、鞠艳丽送达执行通知书,因未履行判决生效义务,被执行人鞠艳丽被依法拘留,暂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振强二0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X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