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21民初4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阜阳市伟利物流有限公司与宋威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伟利物流有限公司,宋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4606号原告:阜阳市伟利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屈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伟利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市伟利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由原告阜阳市伟利物流有限公司减半负担26元。审判员  陈雁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勤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