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2民初1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涛与被告刘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涛,刘立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民初1481号原告:李文涛,男,1987年6月17日生,住河南省孟津县。被告:刘立军,男,1981年1月1日生,住甘肃省陇西县。原告李文涛与被告刘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李文涛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军海撤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涛撤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计90元,由原告李文涛负担。审判员 张鹿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博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