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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8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阳雪冰、蔡本良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雪冰,蔡本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8执77号申请执行人:阳雪冰。被执行人:蔡本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雪冰与被执行人蔡本良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蔡本良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阳雪冰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因案件执行需要,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阳雪冰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0328民初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一涛代理审判员  陆梦村代理审判员  杨再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英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