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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4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蒋小富与全州县鸿源河道疏浚有限公司、李万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小富,全州县鸿源河道疏浚有限公司,李万忠,刘会元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4民初538号原告:蒋小富,男,1976年2月27日生,汉族,现住全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征财,广西千里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全州县鸿源河道疏浚有限公司,住所地:全州县黄沙河镇前进街214号。法定代表人:蒋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荣和,广西永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万忠,男,1977年6月1日生,汉族,现住全州县。被告:刘会元,男,1965年10月26日生,汉族,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蒋小富诉全州县鸿源河道疏浚有限公司、李万忠、刘会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蒋小富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小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蒋小富负担。审判员  刘佳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广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