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7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马丽丽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丽丽,周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7818号申请执行人:马丽丽,女,1961年5月30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周欣,女,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马丽丽与被执行人周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39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周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马丽丽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周欣偿还借款225000元及利息(以22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4675元。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2016年8月30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具体情况如下:一、被执行人名下有号牌号码为×××的江淮牌汽车、号牌号码为×××的比亚迪汽车,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查封了上述机动车,查封期限均为二年,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18年11月15日止,但是本院未查找到上述机动车的下落,未能予以扣押;二、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因不具有可执行性,本院未予执行;三、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10月26日,本院通过办公电话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被执行人表示本人现在在河北,认可本案欠款的事实,具体还款事宜会在回京后与申请执行人协商。2017年3月21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的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号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发现该址房门紧闭,无人应门。本院依法在该址张贴传票,传唤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28日上午9时00分到庭,但被执行人并未到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现在北京×××公司工作,有工资收入;且被执行人在向申请执行人借款时曾以两台印刷机器作为抵押物,该机器现位于北京×××公司。2017年3月21日,本院前往北京×××公司调查核实,该公司负责人称上述印刷机器系公司所有,且未对他人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本院询问周欣是否是该公司员工,公司负责人表示周欣现在已非该公司员工。2017年8月22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决定限制其高消费,并依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开。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中,本案债权全部未受偿。综上,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勇审判员 吕 祥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天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