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执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宗支行、张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宗支行,张明,张纯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5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宗支行,住所地泰安市泮河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33699947E。法定代表人:李冠涛,行长。委托代理人:冯滨,山东宇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明,男,197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张纯芹,女,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宗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明、张纯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6日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已受理。执行过程中,2017年3月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提起财产查控,未发现其名下有银行存款。后本院又相继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等动产以及互联网银行、证券开户等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3月10日,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并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仁岗审 判 员 刘德会代理审判员 展振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