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803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永定区支行、徐汀贤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永定区支行,徐汀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4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永定区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九一大街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6765152666。法定代表人:刘桂春,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良,福建永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汀贤,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永定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徐汀贤信用卡纠纷一案,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3日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永定区支行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徐汀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徐汀贤未自觉履行。徐汀贤应支付申请执行人5086.56元。本院多次派员前往其家中调查、执行,交警、房管查询,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徐汀贤财产。经查明,被执行人徐汀贤在本院有多个被执行案件,其工资帐户已被本院冻结,待扣划后按比例进行分配,除此之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标的5086.56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定区人民法院(2017)闽0803执4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锦  玉审判员 胡  初  文审判员 孔  祥  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钊娟(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