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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4执10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五金批发市场某某某批发站与被执行人梁某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五金批发市场某某某批发站,梁某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4执100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五金批发市场某某某批发站。被执行人:梁某某。被执行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五金批发市场某某某批发站与被执行人梁某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的(2017)黑0204民初5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梁某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限期履行和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梁某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即被执行人梁某某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执行款、诉讼费共计410,000.00元,执行费由梁某某承担,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上述款项已给付完毕,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4执100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文恒审判员  王 睿审判员  于永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