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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执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冬亮与罗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冬亮,罗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1258号申请执行人:刘冬亮,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罗燕,女,198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刘冬亮与罗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罗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燕偿还申请执行人刘冬亮借款本金194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090元、执行费284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罗燕的存款19893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罗锐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学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