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执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冬亮与罗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冬亮,罗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1258号申请执行人:刘冬亮,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罗燕,女,198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刘冬亮与罗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罗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燕偿还申请执行人刘冬亮借款本金194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090元、执行费284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罗燕的存款19893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罗锐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学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