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4民初7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邹爱兰与裴年亮、王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爱兰,裴年亮,王小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4民初769号之一原告:邹爱兰,女,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住江西省崇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民,男,崇仁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裴年亮,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住江西省崇仁县,被告:王小兰,女,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住江西省崇仁县,裴年亮妻子。原告邹爱兰与被告裴年亮、王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爱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爱兰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5元,减半收取计702.5元,由原告邹爱兰负担。审判长 李少锋审判员 孙晓敏审判员 刘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芬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