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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3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秦皇岛杰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宫文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杰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宫文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冀0303民初807号原告:秦皇岛杰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孝清,男,该公司职工。被告:宫文艺,男,196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秦皇岛杰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宫文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秦皇岛杰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对方的利益,对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皇岛杰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秦皇岛杰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张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朱智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