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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民初4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武凤山与黄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凤山,黄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4456号原告:武凤山,住呼和浩特市。被告:黄海,住呼和浩特市。原告武凤山与被告黄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武凤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次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5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00年至2005年期间,原告多次资助被告,共借款5万元。至今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凤山不能提供被告史黄海准确的送达地址,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黄海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武凤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静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