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3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程德忠与欧阳凌云、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施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德忠,欧阳凌云,龙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3民初546号原告程德忠,男,1970年12月21日生,土家族,贵州省施秉县人,无业,住施秉县。被告欧阳凌云,男,1990年6月17日生,侗族,贵州省施秉县人,户籍所在地施秉县,现住岑巩县。被告龙英,女,1966年12月23日生,苗族,贵州省施秉县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秉县支行职工,住施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德忠诉被告欧阳凌云、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德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74元,减半收取24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胜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龙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