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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2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咪咪与叶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咪咪,叶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726号申请执行人王咪咪,女。被执行人叶秀梅,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咪咪与叶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02民初629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叶秀梅应向王咪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一、向王咪咪偿还借款本金45万元及15万元本金从2013年3月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金30万元从2013年5月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已支付部分从中予以扣除);二、负担案件受理费5810元。本案的申请执行费10940元由被执行人叶秀梅负担。本院依法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清偿债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本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如期足额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02执27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马春生执行员  高仲荣执行员  高忠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