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执他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解如春、李存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如春,李存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执他33号原执行法院: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受指定执行法院: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解如春,男,汉族,1955年4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李存义,男,汉族,1962年6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依据(2011)亳民一终字第0050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解如春与被执行人李存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依据(2011)亳民一终字第0050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解如春与被执行人李存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行。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3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行,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宝华审判员 蒋祥东审判员 赵瑞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