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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民终4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东莞市博彩彩印有限公司、胡丰义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博彩彩印有限公司,胡丰义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民终44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博彩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李屋第六工业区兴发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成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仕良,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丰义,男,汉族,1998年5月7日出生,住广西芩溪市,上诉人东莞市博彩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彩彩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丰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1972民初13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一、确认博彩彩印公司和胡丰义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二、限博彩彩印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胡丰义支付2016年4月至7月工资12840元;三、限博彩彩印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胡丰义支付经济补偿金4000元;四、驳回博彩彩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减半收取一审受理费为5元,由博彩彩印公司承担。博彩彩印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第二、三项,改判博彩彩印公司无须支付胡丰义2016年4月至7月工资12840元,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4000元;二、胡丰义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主要事实和理由:胡丰义主张的工资不实,且胡丰义是自行离职的,博彩彩印公司无须支付其经济补偿金。胡丰义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二审期间,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经二审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对上诉人在上诉中提出的问题予以审查。围绕博彩彩印公司的上诉,本院分析如下:首先,关于2016年4月至7月工资的问题。双方确认博彩彩印公司尚未支付胡丰义2016年4月工资3395元、2016年5月工资3768元。对于2016年6月及7月的工资,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胡丰义提供的工资表及其主张,在博彩彩印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该期间胡丰义工资的情况下,原审认定胡丰义2016年6月工资2877元、2016年7月工资2800元并无不当。博彩彩印公司主张无需支付上述期间工资,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博彩彩印公司主张胡丰义自行离职,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胡丰义主张博彩彩印公司因停工解除与其劳动关系,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本院对双方的主张均不予采信。在该情形下,本院视为由博彩彩印公司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博彩彩印公司应向胡丰义支付相应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博彩彩印公司主张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博彩彩印公司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博彩彩印公司负担(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海亮审判员  许 卫审判员  李瑞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光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