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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3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付平辉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平辉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23刑初5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平辉,男,1990年12月4日出生于河北省隆尧县,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隆尧县人,现住。2017年3月2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内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内邱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住隆尧县。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平辉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丽华、张立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平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9日中午12时许,李某1持本人银行卡(卡号:62×××74)在内邱县振兴小区门口农行柜员机上办理业务后将银行卡遗忘在柜员机中,被同在该银行办理业务的付平辉获取。被告人付平辉发现该银行卡背面写有密码后,随持该银行卡到农行内邱中兴支行柜员机上分两次支取现金人民币7000元。2017年3月2日被告人付平辉主动到被内邱县公安局投案,并将支取的7000元人民币退还给被害人李某1。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已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付平辉的户籍证明信、李某1信用卡的交易明细,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视听资料光盘一张,内邱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和发还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平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惩处。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平辉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犯罪后,被告人付平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付平辉已将赃款退还给被害人李某1,本院依法对其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付平辉适用缓刑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平辉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石增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少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