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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4民初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沈庆雄、林隽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沈庆雄,林隽玲,李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4民初1245号原告: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诏安县南诏镇玉良路82号。组织机构代码91350624753109342F。法定代表人:林文智,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燕,女,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沈庆雄,男,1962年2月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址福建省诏安县,现住诏安县。被告:林隽玲,(系沈庆雄之妻),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桥东中学教师,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李嵩,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联通公司工作,现住福建省诏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沈庆雄、林隽玲、李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林桂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佛保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