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王淑华与宋占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华,宋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222号申请执行人:王淑华,女,196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路宣西小区54栋5单元203室。被执行人:宋占海,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团结镇程家村一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淑华与宋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王淑华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15000元。王淑华未能提供宋占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宋占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宋占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崔卯元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