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执异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广东明亮传媒有限公司、广州芳村-新世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何吉坤租赁合同纠纷(2017)粤0103执异18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明亮传媒有限公司,广州芳村-新世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何吉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异181号异议人(案外人):广东明亮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钟卫。委托代理人:梁茜,职位:法务。申请执行人:广州芳村-新世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黄少媚。委托代理人:XX飞、聂文岚,广东合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吉坤,男,住江西省.本院在执行广州芳村-新世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何吉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0103执1127号】中,案外人广东明亮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对本院于2017年5月5日查封的电视4台以及监控器2台(以下简称涉案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广东明亮传媒有限公司称:异议人所有的合众宝-高清液晶大显示屏H551TGS(55)寸4块以及维云视通-高清网络摄像机JVS-N71-HD2个存放在被执行人位于广州市荔湾区芳兴路26号的店铺内,现因被法院查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中止对上述涉案标的的执行,并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广州市“明厨亮灶”信息平台免费使用合同》;2、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广州实施方案的通知穗食药监食餐函【2015】722号;3、合众宝高清液晶大显示屏购销合同、发票;4、录像机、摄像机、硬盘购销合同、发票;5、律师函。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广州芳村-新世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吉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3民初74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租金、滞纳、违约金、补缴租金共暂计3075210.30,本案执行费33152元,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以(2017)粤0103执1127号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于2017年5月5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电视9台、监控器2台,电脑8台等物品一批。另据异议人提供的《广州市“明厨亮灶”信息平台免费使用合同》内容反映,合同双方分别为异议人和广州市逸芸饮食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何吉坤是该公司代表签字);安装设备清单包括高清液晶大显示屏4台,高清摄像头4个,录像机等。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内容: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其它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本案中,涉案标的在本院查封时是由被执行人占有使用,而且《广州市“明厨亮灶”信息平台免费使用合同》中载明的双方当事人并非被执行人,该合同载明的安装设备与本院查封的设备也不一致,故案外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标的属于异议人所有,异议人主张其是涉案标的的所有权人依据不足,对其异议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林惠卿人民陪审员 卢嘉乐人民陪审员 梁燕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坤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