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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林嘉荣、袁建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嘉荣,袁建鹏,莫艺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12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嘉荣,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洪,广东卓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建鹏,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莫艺东,女,197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林嘉荣因与被上诉人袁建鹏,原审被告莫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44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林嘉荣上诉称,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位于中山市。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涉《借据》约定合同纠纷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向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合同贷款方为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述合同中的管辖条款可以认定是合同方协议选择由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管辖条款应为合法有效。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协议选择管辖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但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潘秀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