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执他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献华、曹荣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献华,曹荣然,李小彬,刘玉玺,安徽省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执他10号原执行法院: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受指定执行法院: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王献华,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曹荣然,男,195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李小彬,男,196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刘玉玺,男,195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安徽省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镇紫金山庄17号别墅。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依据(2015)谯民一初字第0180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献华与被执行人曹荣然、李小彬、刘玉玺、安徽省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依据(2015)谯民一初字第0180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献华与被执行人曹荣然、李小彬、刘玉玺、安徽省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行。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3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行,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宝华审判员 蒋祥东审判员 赵瑞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若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