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执恢1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禹城市三星化工有限公司与崔树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禹城市三星化工有限公司,崔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2���恢1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禹城市三星化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崔树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6日审结。该案(2010)德中商终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崔树峰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上的存款9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祥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明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