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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执恢1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禹城市三星化工有限公司与崔树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禹城市三星化工有限公司,崔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2���恢1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禹城市三星化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崔树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6日审结。该案(2010)德中商终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崔树峰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上的存款9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祥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明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