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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4民终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也斯布尔·沙坦与马木提·海力力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也斯布尔•沙坦,马木提•哈力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4民终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也斯布尔•沙坦,男,1975年5月1日出生,哈萨克族,第四师七十四团三连职工,住该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木提•哈力力,男,1982年4月7日出生,维吾尔族,无业,住新疆特克斯县上诉人也斯布尔•沙坦与被上诉人马木提•哈力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昭苏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403民初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也斯布尔•沙坦、被上诉人马木提•哈力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昭苏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403民初2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昭苏垦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81元,退还上诉人也斯布尔•沙坦。审 判 长 王   成   军审 判 员 冯   林   海代理审判员 阿斯艳木·米吉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愈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