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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1执2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东港市太子港国宴酒店与于开敏、高海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港市太子港国宴酒店,于开敏,高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2072号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太子港国宴酒店,住所地东港市开发区甲午街**号。负责人王培越,系该酒店经营者。被执行人于开敏,男,198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东港市。被执行人高海霞,女,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东港市。申请人执行人东港市太子港国宴酒店与被执行人于开敏、高海霞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2016)辽0681民初45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东港市太子港国宴酒店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于开敏、高海霞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共同偿还申请人东港市太子港国宴酒店餐费31111元,并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681执207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新田审判员  高玉滨审判员  费治臣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晓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