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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民初4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黄思棋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王荣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思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王荣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4031号原告:黄思棋,女,201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法定代理人:黄某(黄思棋之父),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杜敬,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地址:襄阳市襄城区环城南路128号。负责人:方昌国,经理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泽源,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荣军,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原告黄思棋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襄阳市分公司)、被告王荣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黄思棋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思棋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思棋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被告王荣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思棋负担。审判员  张红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玉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