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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4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长沙市天心区长大法律服务所与文革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天心区长大法律服务所,文革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4629号原告:长沙市天心区长大法律服务所,住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华菱蓝调国际1713房。法定代表人:段友爱。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德会,长沙市天心区长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文革,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沙市雨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天心区长大法律服务所诉被告文革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天心区长大法律服务所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天心区长大法律服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天心区长大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长沙市天心区长大法律服务所负担。审判员  张建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梦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