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6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曹伟与张成州、王书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伟,张成州,王书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6890号原告:曹伟,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张成州,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浙州县。被告:王书连,女,197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浙州县。原告曹伟与被告张成州、王书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曹伟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为50元,由原告曹伟负担。审判员 乔东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