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财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广东一新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慧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东一新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慧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财保136号申请人广东一新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委托代理人马永兵、朱帝,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慧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广东一新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慧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广东一新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慧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铜梁区x予以保全。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司自愿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广东一新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重庆慧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铜梁区白龙大道x商业门面及x地下车位(详见查封清单)予以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嘉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