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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02民初2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滨州市滨城区滨北街道办事处双庙张村村民委员会与滨州市滨城区滨北街道办事处、徐定福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滨州市滨城区滨北街道办事处双庙张村村民委员会,滨州市滨城区滨北街道办事处,徐定福,陈少孔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2民初2973号原告:滨州市滨城区滨北街道办事处双庙张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滨北街道办事处双庙张村。负责人:张金山,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沿利,山东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培,山东民瑞律师事务所���师。被告:滨州市滨城区滨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滨北街道办事处梧桐二路。法定代表人:李宁波,街道办事处主任。被告:徐定福,男,196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被告:陈少孔,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原告滨州市滨城区滨北街道办事处双庙张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滨州市滨城区滨北街道办事处、徐定福、陈少孔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滨州市滨城区滨北街道办事处双庙张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滨州市滨城区滨北街道办事处双庙张村村民委员会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滨州市滨城区滨北街道办事处双庙张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滨州市滨城区滨北街道办事处双庙张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员 李洪波法官助理 王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小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