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5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玉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玉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5819号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109404J,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2-2150室。法定代表人:王玉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女,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树洞,男,该公司职员。被告:李玉敏,女,汉族,天津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退休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媛(系被告之女),女,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伟峰永驻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玉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玉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58元,减半收取计479元,由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玉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佳妮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