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7执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与被申请人谢书彦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谢书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7执保13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住所地海阳市海政路160号。法定代表人:戚卫旻,行长。被申请人:谢书彦,女,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镇平县张林乡楚营村*组***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与被申请人谢书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谢书彦银行存款予以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依据海阳市人民法院(2017)鲁0687民初2976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冻结被申请人谢书彦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包希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包梦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