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03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吴静文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静文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9003刑初373号公诉机关儋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静文,男,1993年12月14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渔民,住儋州市。因本案于2017年6月6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1日被儋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儋检公诉刑诉[2017]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静文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后,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7年7月21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千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静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7日零时43分许,被告人吴静文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儋州市新州镇新英菜市场门前路段处时,适遇被害人吴某1在前方不靠路边行走,致使该二轮摩托车撞及吴某1,造成吴静文、吴某1倒地受伤、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吴某1、吴静文被送往医院治疗,吴某1经抢救无效于2017年3月7日死亡。2017年6月6日,吴静文被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民警传唤到案。经儋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1系生前因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死亡。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吴静文血样中检验出酒精,其浓度为95mg/100ml。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静文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制动性能、转向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灯光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由东向西行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前部与行人发生碰撞,事发时的行驶速度为44km/h--47km/h。经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吴静文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车辆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吴某1不靠路边行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应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吴静文垫付吴某1医药费2万元;吴静文于2017年3月7日支付安葬费3万元给吴某1的家属;2017年3月29日,吴静文与吴某1家属达成协议,再一次性赔偿给吴某1家属20万元。上述款项共计25万元均已履行完毕。吴某1的家属对吴静文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吴静文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吴静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常住人口查询、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合格证、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两轮摩托车转让协议书及收据、(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病历材料、预收款专用票据,证人吴某2、吴某3的证言,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涉案车辆和被害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静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致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吴静文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超速行驶,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吴静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吴静文已赔偿医药费、安葬费等经济损失共25万元给被害人吴某1的家属,取得吴某1家属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吴静文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等情节,不予关押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吴静文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静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鹏程人民陪审员 李启利人民陪审员 邓玉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苏彦人附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