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申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余友、王馀庆与王余仁、王俊凤所有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余仁,王余友,王馀庆,王俊凤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申4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余仁,男,193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从圣(系王余仁之子),住南京市江宁区,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余友,男,193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馀庆,男,193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余友(系王馀庆之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幢***室。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俊凤,女,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再审申请人王余仁因与被申请人王余友、王馀庆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俊凤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宁民终字第6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余仁申请再审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行终字第532号行政判决已经确定申请人为案涉房屋唯一合法继承人,两被申请人并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人民法院对于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之间的继承纠纷应以该行政判决为裁判依据。请求提起再审。王余友、王馀庆共同提交意见称,申请人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一、二审判决是正确的,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余仁提交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行终532号行政判决书与本案王余仁、王余友、王馀庆、王俊凤房屋所有权纠纷无关联性,不能推翻本案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2015)宁民终字第6746号生效民事判决系本院2015年11月30日作出,申请人不服该判决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时间已超过法定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余仁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邹小戈审判员 杜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龚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