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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行申5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献辉、刘霞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献辉,刘霞,姚妮娜,李红武,朱平安,苏军辉,罗华山,宋勇斌,李肃潮,李书英,陈英,陈建军,谢美秀,高春英,王艳平,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51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献辉。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霞。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周春晖。委托代理人尹靖。委托代理人任丹。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文浩。原审原告姚妮娜。原审原告李红武。原审原告朱平安。原审原告苏军辉。原审原告罗华山。原审原告宋勇斌。原审原告李肃潮。原审原告李书英。原审原告陈英。原审原告陈建军。原审原告谢美秀。原审原告高春英。原审原告王艳平。再审申请人刘献辉、刘霞因与原审原告姚妮娜、李红武、朱平安、苏军辉、罗华山、宋勇斌、李肃潮、李书英、陈英、陈建军、谢美秀、高春英、王艳平诉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芙蓉区政府)、长沙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长沙市政府)房屋征收公告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6)湘行终46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案件现已审查终结。刘献辉、刘霞申请再审称:1.涉案项目不属于公共利益。2.芙蓉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补偿资金不到位。3.芙蓉区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征收公告前,未对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处理,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4.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时间少于30天、未召开听证会,选定评估机构程序不合法。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对本案予以再审。本院审查过程中,刘献辉、刘霞提交书面撤回再审申请称,对芙蓉区政府发布《友谊商店东边地块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行为的合法性已经没有异议,且两人已就被征收房屋的安置补偿、付款方式等问题,与长沙市芙蓉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为此,两人自愿撤回本案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刘献辉、刘霞撤回再审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献辉、刘霞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郭修江审判员  奚向阳审判员  熊俊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清玲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