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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2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龙工(上海)叉车有限公司与太原市龙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灿江等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工(上海)叉车有限公司,太原市龙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灿江,钱海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2998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2998号申请执行人:龙工(上海)叉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李君,董事长。被执行人:���原市龙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法定代表人:刘灿江,负责人。被执行人:刘灿江,男,1977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被执行人:钱海均,女,1981年1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本院在执行原告龙工(上海)叉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原市龙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灿江、钱海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57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龙工(上海)叉车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太原市龙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返还货款1,804,675元及违约金260,407元(暂算至2016年3月30日),被告刘灿江、钱海均对被告太原市龙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上述债务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28,881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5月3日向被执���人太原市龙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灿江、钱海均发出执行通知,限其于2017年5月11日履行偿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车辆管理所等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登记;本案查封被执行人刘灿江、钱海均名下位于江苏省靖江市靖城镇烈帝庙街迎新大楼305室、被执行人刘灿江名下位于山西省太原市晋祠路二段161号第18栋3单元401号房产,上述房产目前无法处置;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龙工(上海)叉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57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登记;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在太原市、靖江市的二处房产,目前无法处置;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曾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龙工(上海)叉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原市龙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灿江、钱海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管忠辉审判员  潘建华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婷审判长  管忠辉审判员  潘建华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