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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民初4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杨新才与杨健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新才,杨健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4869号原告:杨新才,男,194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杨健,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杨新才与被告杨健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杨新才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新才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新才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杨新才负担。审判员 赵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西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