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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执11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金妹与王雪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妹,王雪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5执11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金妹。被执行人王雪良。申请执行人王金妹与被执行人王雪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虎民初字第024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文:被告王雪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金妹借款2万元。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00元,由原告王金妹负担400元,由被告王雪良负担1000元。嗣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2121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含本案执行费21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其限期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本院另依法向车辆、银行、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王雪良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王雪良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XXX**的小汽车,本院遂于2017年5月5日对上述车辆登记查封,查封期限至2019年5月4日止,但因该车目前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处置。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分别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83.68元、1026.87元。除以上财产外,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车辆、银行存款、房地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本院强制执行到2010.55元,按比例扣除执行费21元,本案强制执行到位1989.55元,尚未执行到位19204.45元。对查封的财产申请人若申请续封需在查封期限截止日七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否则将承担相应后果。至此,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上述情况表示确认且同意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本院(2015)虎民初字第02470号民事判决书、银行查询回单、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回单、房产查询回单和谈话笔录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已穷尽了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虎民初字第024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新阶审判员  张 弛审判员  师永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力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