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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56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孙石远、李翠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石远,李翠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5674号之一申请人孙石远,男,汉族,1991年1月14日出生,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申请人李翠苹,女,1991年4月2日出生,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申请人孙石远与被申请人李翠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翠苹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行宫东大街南侧汉王路西侧中盛世纪7-1-403号房屋,并以孙石远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顺路西侧、高尔夫路北侧意华.田园都市15-111室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应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孙石远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行宫东大街南侧汉王路西侧中盛世纪7-1-403号房屋(房权证号:(2017)三河市不动产权第00202**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宇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