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执1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少辉、姚长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少辉,姚长贵,柯瑞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1995号申请执行人:陈少辉,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姚长贵,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柯瑞云,女,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少辉与被执行人姚长贵、柯瑞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少辉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19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勇军代理审判员 杨福财执 行 员 林俊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智良附注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